正穗财税 旗下正穗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电话:400-600-5982
据广州专利申请代理了解到,互联网各种各样的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这其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尤为突出。在对这些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对于一些之前从未有过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如何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如何统一裁判标准,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棘手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并发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使北京市各级法院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工作紧紧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更加科学化,更加规范 化。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从1999年开始受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起到2009年,该类案件已占到北京市法院审理的所有著作权案件的50%左右,成为了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陈锦川在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上指出,新的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引发新的著作权案件,网络著作权案件类型不断多样化,使用文字和音乐作品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增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因搜索引发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不断出现,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了某一时期与某一类型为主导与其他类型案件并存,并不断增多的复杂情况。此外,由于新的传播方式不断出现、商业模式不断变化,同时对一些法条的理解还存在分歧,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给法院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和问题。为了帮助法官更准确地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北京高院在对全市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调研和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行业各个方面意见的基础 上,形成并发布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以及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热点与难点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比如非交互式传播的性质认定、“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规则、“避风港”原则的例外情形、“快照”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判断和“通知”规则的适用等。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巡视员许超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挑战,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在法律救济方面寻找更合适的方法显得尤为重要。虽然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在2000、 2004、2006年分别3次颁布了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规定、解释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面前,显得有些不够用,写得太原则,北京高院此次发 布的指导意见更加具体,更加便于执行。
亮点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要件
指导意见
● 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并有过错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即第三人利用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系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解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网络侵权的标尺,是区别某一行为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详细与否,直接关系着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度。换句话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将某一领域的法律原则变为可以直接适用具体规定的催化剂。
“对侵权责任怎么看,对链接怎么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遵循着固定的原则。”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表示,这个原则就是依据民法通 则、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侵权责任法,当然还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去衡量和判断。但是实践中侵权情形多种多样,法官根据这些依据、原则处理会有很多争议。因为依据原则作出判断,给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难免出现不同法官对原则理解不一样的情况出现,这对司法的权威是一种削弱。
谈到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蒋志培认为,包括搜索引擎、链接、深层链接以及后来的视频,凡是信息产业增值服务的地方,涉及到著作权的地方,都可能发生问题。法律关系背后,呈现出复杂的利益之争,显示出科学技术和商业的发展总是在法律更新的前面。对于这样的现实情况,北京作为知识产权纠纷审理比较 发达的地区,及时出台细化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统一规则,增强法律法规适用性,是十分必要的。
亮点二: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
指导意见
● 判断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应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应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本站所有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不作为实际操作的法定依据。如有问题或相关需要,请咨询正穗财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利,请与小编联系, 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核实,如情况属实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如您有优秀作品,也欢迎联系小编在我们网站投稿!https://www.r12366.com联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
价格透明
明码标价不欺骗客户
信息保密
所有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进度掌握
全程跟进办理流程
售后无忧
专业顾问全程跟进
扫一扫微信二维码
获得更多商标注册优惠
热线咨询电话: 400-600-5982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243号A202房
2004-2024 广州市正穗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8117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