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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版权注册公司了解,因生产销售“歼十飞机(单座)”模型,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侵犯著作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飞鹏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3万余元。
中航智成公司诉称,该公司获得了“歼十飞机(单座)”的设计研发与实际制造者两家单位的许可,成为该飞机模型的唯一生产商及供应商,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歼十飞机(单座)”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获得许可后,公司根据飞机原始设计图纸设计了相应的等比例模型。被告飞鹏达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歼十飞机(单座)”的设计图纸、模型及飞机本身分别享有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或模型作品的复制权及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歼十飞机设计完成后所产生的“艺术”方面仅为其设计过程中的附带产物,其“艺术”方面与“实用”方面并非相互独立。因此,歼十飞机尚不满足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同时,飞机模型属于对歼十战机的精确复制,并非由其独立创作而成,故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该公司仅主张“歼十飞机(单座)”造型及其模型的著作权。
市高院认为,中航智成公司主张“歼十飞机(单座)”造型构成美术作品,但未举证证明或者合理说明飞机造型中,除飞机性能决定的造型成分之外,还有哪些造型成分属于可独立于飞机性能的纯粹艺术表达,因此无法认定“歼十飞机(单座)”造型构成美术作品。
不过,飞机模型虽然系对该飞机的等比例缩小,但其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模型作品发表在先,飞鹏达公司制造、销售飞机模型的行为发生在后,两模型高度近似,飞鹏达公司构成侵权。故二审支持了中航智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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