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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朋友小李某曾在唐某经营的影楼拍摄了一组个人写真集,当时双方未对写真集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不久后,唐某打算将该个人写真集作为其摄影作品出版,小李知晓后向唐某提出异议,并认为唐某未经其许可不能出版该写真集。唐某则认为写真集由其拍摄,有权自行处置。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据广州版权注册公司了解,
答:您的朋友小李与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双方未对个人写真集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时,著作权归唐某所有。唐某可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于个人写真集涉及小李的肖像权,因此如唐某营利性使用个人写真集的,应事先取得肖像权人即小李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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