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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利:知识产权与名誉侵权有什么区别?

行业动态 | 2017-02-15 12:02:00 | 阅读次数:

摘要 : 由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法研究中心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杂志社承办的“举报侵犯知识产权与名誉侵

    由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法研究中心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杂志社承办的“举报侵犯知识产权与名誉侵权的界限”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会上,与会嘉宾结合实际案例就作为公民的举报权;侵犯知识产权举报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在公民举报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如何平衡举报权与名誉权的法益;如何构建举报权和名誉权的协调保护机制等问题作出探讨。

广州专利申请代理了解到,案例涉及到湖南萧振亚,自2007年以来,萧振亚通过举报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中南大学材料学院院长丹青学术不端问题。在举报未果的情况下,萧振亚将举报内容发表在科学网上。之后被丹青以侵犯其名誉权将萧起诉到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判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与会专家认为,本案具有重要意义。它反映了一个普遍性司法问题:如何审理因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因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非常复杂,所以从最高院到许多地方都单独设立了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法院,如果将因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由民事法庭完全按照普通侵权案件审理,就会出现像本案这样的判决。专家认为,对于因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一则要考虑对举报权和知识产权的适当保护,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名誉侵权。举报权利是公民宪法的权利,属于监督性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是绝对的权利,其取得是行政授予,本身就设立有“异议期”,允许和鼓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故对知识产权的举报应给予宽容。二则要体现侵权优先解决原则,即民事法庭应该中止对名誉权的审理,由当事人通过知识产权诉讼解决举报是否属实,即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如构成侵权,则举报不构成名誉侵权,反之则成立名誉侵权。

与会专家还从举报的用语、举报的方式、举报的程序与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涉及到著作权和科技成果权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据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检、中国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1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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