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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老干妈”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该事件引起了老干妈公司的警觉,这是有内鬼的节奏啊。
2016年11月8日,老干妈公司到公安局报案,称疑似公司重大商业机密遭到窃取。
经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侦查人员将注意力最终锁定到老干妈公司离职人员贾某身上。2003年至2015年4月,贾某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
贾某在其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自2015年11月,贾某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办案侦查员展开调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这也印证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广州商标注册的故事讲完了,这次故事的核心主题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与专利有什么区别呢?
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
而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商业秘密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上面一通长篇大论看似很复杂,简单来说就是,专利是公开的垄断,商业秘密是私下的垄断。申请专利了,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人家连仿都不能仿。但如果是商业机密,人家只要不偷不抢,合法的破解是完全可以的。
如果你的技术压根就不想让别人知道,用商业秘密是一种好选择,比如可口可乐、同仁堂、云南白药、甚至狗不理都是如此。
与专利一样,商业秘密同样还具有品牌及商业价值,其实有很多企业已经开发出了与可口可乐味道差距极小的可乐配方,但由于可口可乐一直有这个近似神话的秘密配方,以至于可口可乐的粉丝依然对于“正宗”可乐趋之若鹜。老干妈也是一样,中国这么大,好吃的辣椒酱数不胜数,又有什么配方会绝密到让辣椒酱无比美味呢(罂粟壳什么的另算)
秘方之所以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也有可能是配方真的很简单,万一申请专利公开了这个秘密,秘方被知道了也许它被复制被恶搞离灭亡也不久了,而且,让自己成为一个谜,这不更吸引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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