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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相关规定

行业动态 | 2017-10-20 13:30:11 | 阅读次数:

摘要 : 《商标法》相关规定由广州商标注册机构发表: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

《商标法》相关规定由广州商标注册机构发表: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汇桔观点:

商标是企业和产品的标识,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不少企业为了能使自己的品牌与众不同,让消费者记住自己,而特意选择一些“特别”的商标。有这种强烈的品牌意识固然是好,但我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除了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外,还有一些取名的禁忌。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前应多了解商标法的规定,也可以详细咨询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以防被驳回。笔者建议商标取名按照内容健康、显著性强、寓意深刻、易认易记的原则,除了法律禁止的字眼不可取外,也要避开生僻字不用、不吉利字不用、没有可读性的字不用,因为这些商标不利于企业品牌宣传。一个好商标是一个极好的,需要再三斟酌才注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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