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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标申请疑问:什么是类似商品与服务?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品和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具体地说,如果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有较大的关联性,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该两种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060怎样判断类似商品与服务?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从本书开头ー一直到現在,“同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这几个词的出现的频率非常高,几乎每一个问题都绕不开这几个词。如何判断类似商品、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商标法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也是商标审查、评审和司法实践中难点之一,故介绍如下:
(1)判断原则。根据上述定义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为基本原则。通俗点说,就是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认为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属性相同或者有特定的关联,可能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提供者有控股、参股等特定的联系,那么就判定认为其是类似商品。
(2)判断主体。类似商品的判断主体是相关公众。商标法所说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判断依据。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公众对商品属性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
(3)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可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但并非确定类似商品的最终依据。
(4)有关解释。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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