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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概念首次引入《商标法》

行业动态 | 2017-02-17 11:30:00 | 阅读次数:

摘要 :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

    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广州专利申请代理了解到,以往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只能申请撤销该商标,不过以后可以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了。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知识产权专家李亚莉认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一个较大的改变,就是引入了“商标无效”的概念。“以往《商标法》类似情况的提法只有商标撤销,‘商标无效’概念的引入更与国际化接轨,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靠拢。”李亚莉说。
据介绍,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商标权的无效,则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简单地说,商标撤销是指商标被撤销后不再受保护,但之前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商标被宣告无效,则表示从申请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
      原《商标法》未设置商标无效宣告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新《商标法》对此进行了区分,将第五章名称由“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新《商标法》规定,撤销事由通常是因不使用商标或使用商标不规范所致,由商标局管辖,无申请时限,且自撤销后商标权失效;而宣告无效的事由是商标虽已注册但存在不得注册的绝对理由或者相对理由。绝对理由可以是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审查或是商评委依申请被动审查且不设时限;相对理由则由商评委被动审查,并以5年为时限。其中,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此限。
专家表示,原《商标法》与国际上其他国家通常做法有些不一致,随着国际贸易合作日渐加深,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中不免会产生摩擦。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摩擦,我国的经济相关立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新《商标法》也顺应了这一潮流。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概念的区分,使得《商标法》立法更加明晰,概念使用更加严谨。 新《商标法》同时还规定,对于宣告无效复审决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才生效。一旦被提起诉讼,则不生效、不具有执行力。
      李亚莉认为,商标无效概念关乎商标权存续的起点和时间长短,对于商标维权的结果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被诉时,无效决定、裁定不发生效力的明确,则更大地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使得在最终司法判定没有结果时,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仍然受法律保护,防止了恶意诉讼对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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